(2017)辽1102执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崔秀英与裴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英,裴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秀英。被执行人裴雪峰。申请执行人崔秀英与被执行人裴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了被执行人裴雪峰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4,500.00元。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裴雪峰名下的车牌号为辽LJ35**别克牌轿车一辆的车籍。因该车辆本院未能查到,致使该车无法执行,本院又查不到被执行人裴雪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秀英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836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