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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永勋与被执行人罗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勋,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吴永勋,男。被执行人罗超,男。申请执行人吴永勋与被执行人罗超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共计26714.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申请费285.6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罗超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285.65元,被执行人罗超已交纳,诉讼费59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史代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