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赖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21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赖某,男,广东省韶关市人。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6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2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赖某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一围仔新村某巷附近,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楼下的一部电动车的超威牌电池拆下后盗走。次日11时30时许,被告人赖某以人民币150元将所盗电池卖给宝安区沙井街道某电池修理店。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7年3月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赖某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西环路楼下,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的电池盗走。当日中午,被告人赖某以人民币150元将所盗电池卖给宝安区沙井街道后某电池修理店。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7年3月4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赖某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围仔新村楼下,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的电池盗走。次日15时至17时许,被告人赖某以人民币150元将所盗电池卖给宝安区沙井街道某电池修理店。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770元。 2017年3月15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赖某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壆下西处,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的电池盗走。随后被告人赖某以人民币150元将所盗电池卖给宝安区沙井街道某电池修理店。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460元。 公安机关接报经侦查,于2017年3月16日10时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中亭东路某电动车修理店门口抓获被告人赖某。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帽子一顶,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 佩 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