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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丁凤祥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凤祥,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529号原告:丁凤祥,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13-305-1。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该公司员工。原告丁凤祥与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丁凤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凤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