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丁凤祥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凤祥,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529号原告:丁凤祥,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13-305-1。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该公司员工。原告丁凤祥与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丁凤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凤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