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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502民催2号申请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138号6幢。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0053/21176356,出票金额二十二万元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简鹏程审 判 员  刘小勇代理审判员  钟卒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晏雪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