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502民催2号申请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138号6幢。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0053/21176356,出票金额二十二万元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简鹏程审 判 员 刘小勇代理审判员 钟卒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晏雪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