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8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阿洒诉被申请执行人罗王妹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阿洒,罗王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8执62号申请执行人黄阿洒,男,1966年7月5日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农民,现住孟连县猛马镇腊福村戈的小组。被执行人罗王妹,女,1968年4月18日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农民,原住澜沧县大山乡南美村大石头地寨。本院在执行(2015)澜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节书,申请执行人黄阿洒与被执行人罗王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王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王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黄阿洒孩子抚养费孩子抚养费20000元,负担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王妹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罗王妹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王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失信情况,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将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黄阿洒后,申请执行人黄阿洒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云审判员 赵定国审判员 唐 贵二○—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向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