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凤、钟小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钟小险,宿某1,宿某2,张希秀,刘如尧,刘象岳,侯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主办单位:立案时间:年月日拟稿:合议庭其他成员:庭长审稿:××××年××月××日签发:××××年××月××日校对:印制份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异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凤,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广饶县。委托代理人:徐能欣,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钟小险,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宿某1。申请执行人:宿某2。申请执行人:宿某1、宿某2法定代理人钟小险,基本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宿文西,男,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陈官乡陈官村村民,住该村55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44********。申请执行人:张希秀,女,194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陈官乡陈官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刘如尧,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刘象岳,男,194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侯乐荣,女,194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小险、宿某1、宿某2、宿文西、张希秀与被执行人杨凤、刘如尧、刘象岳、侯乐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凤对本院依法拍卖刘XX名下位于广饶县广北农场花园小区3号楼11401A室房产一套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凤称,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执字第156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异议人共有的刘XX名下位于广饶县广北农场花园小区3号楼11401A室房产一套的执行行为是错误的。因该房屋系异议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且该房屋没有土地证,无法进行拍卖。要求法院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11)东执字第260号裁定书的执行,停止对刘XX名下位于广饶县广北农场花园小区3号楼11401A室房产一套的拍卖。申请执行人钟小险、宿某1、宿某2、宿文西、张希秀辩称,涉案房屋系被执行人的第二套房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12月17日,登记在刘XX名下的东城运河路与莒州路新居华府6号楼2单元301房屋一套,由异议人杨凤于2013年8月份转让后没有支付赔偿款,异议人属于逃避债务,所以应当继续执行。法院的执行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依法不属于撤销执行的案件,请法院依法驳回其执行异议申请。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原告)钟小险、宿某1、宿某2、宿文西、张希秀与被执行人(被告)杨凤、刘如尧、刘象岳、侯乐荣,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东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宿某1、宿某2、钟小险、宿文西、张希秀因宿鑫交通事故死亡产生各项损失共计765838.50元,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鲁E×××××号车辆交强险剩余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宿某1、宿某2、钟小险、宿文西、张希秀5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剩余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宿某1、宿某2、钟小险、宿文西、张希秀140000元;被告杨凤、刘如尧、刘象岳、侯乐荣在继承刘XX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宿某1、宿某2、钟小险、宿文西、张希秀357586.95元(原告取得的鲁E×××××号车辆损失保险赔款从被告杨凤、刘如尧、刘象岳、侯乐荣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以上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二、驳回原告宿某1、宿某2、钟小险、宿文西、张希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10元,原告宿某1、宿某2、钟小险、宿文西、张希秀负担632元,被告杨凤、刘如尧、刘象岳、侯乐荣负担9078元。履行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天安财险东营支公司依判决确定的义务赔付了原告,其它被执行人杨凤、刘如尧、刘象岳、侯乐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宿某1、宿某2、钟小险、宿文西、张希秀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4)东执字第1560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刘XX名下的位于广饶县广北农场花园小区3号楼11401A室房产一套。对此,异议人杨凤提出异议。听证过程中,异议人杨凤向法院提交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区中心社区、东营市广北农场供电所出具的证明及房产证各一份,证明涉案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且没有土地手续。申请执行人质证后认为异议人的证据与执行无关。本院认为,异议人杨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法院有效判决作出前将刘XX名下的东城运河路与莒州路新居华府6号楼2单元301房屋一套出卖,没有支付申请执人的赔偿款的行为系逃避债务。异议人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且生活居住的必须用房故本院作出(2014)东执字第156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刘XX名下的位于广饶县广北农场花园小区3号楼11401A室房产一套的执行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异议人杨凤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且生活居住的必须用房为由要求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执字第1560号裁定书执行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杨凤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李春梅审判员杨玉华人民陪审员王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杨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