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高原笛、李凤莲、王盼、高进与蔡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原笛,李凤莲,王盼,高进,蔡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1执4号申请执行人高原笛,男,系受害人高明华之父。申请执行人李凤莲,女,系受害人高明华之母。申请执行人王盼,曾用名王白白,女,系受害人高明华之妻。申请执行人高进,男,系受害人高明华之子。被执行人蔡龙,男,汉族,1988年5月3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产东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6103211988********。高原笛、李凤莲、王盼、高进与蔡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0月17日做出的(2016)陕033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原笛、李凤莲、王盼、高进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龙支付四位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76440元、承担一审诉讼费426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车辆登记、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确无给付能力。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于2017年2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协议签订前蔡龙已经给付了申请执行人90000元,在协议签订时,被执行人蔡龙又当场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104620元的约定义务,下余案件执行款分期履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四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陕033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军科审判员 屈振江审判员 蔡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淑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