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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天平、王保磊、李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天平,王保磊,李秀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621号原告: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金天平,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名山农垦社区。被告:王保磊,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名山农垦社区。被告:李秀龙,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名山农垦。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天平、王保磊、李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秀龙所有的在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兴支行账号、王保磊在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兴支行账号、王保磊在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兴支行账号、金天平在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兴支行账号、金天平在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兴支行账号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秀龙所有的在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兴支行账号冻结金额14,658.20元、王保磊在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兴支行账号冻结金额共计3,000.00元、金天平在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兴支行账号冻结金额共计3,500.00元冻结期间暂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凤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耿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