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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翠芳、李某等与朱春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翠芳,李某,朱春晓,孙良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2750号原告:孙翠芳,女,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杰(系李某父亲),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鸣、潘景飞,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春晓,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孙良虎,男,199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国庆中路田家庵区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772XW(1-1)。法定代表人:王学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翠芳、李某与被告朱春晓、孙良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淑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翠芳、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鸣、被告朱春晓、孙良虎、人民保险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翠芳、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朱春晓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7751.1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在其对涉案机动车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9日下午,二原告骑乘非机动车行驶在203省道39KM+700M处路段时被朱春晓驾驶的号牌为皖A×××××小型客车撞击。案发后,蒙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以第341622420160256号道交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朱春晓负该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健康所受损害严重花费医疗费数万元,原告孙翠芳受伤并已致残,身心所受伤害更为严重,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更何况原告所受损害与被告朱春晓的违章驾驶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朱春晓应对原告上述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与涉案机动车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因此,该保险公司在涉案机动车承保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列两被告依法均应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依法维权,现据我国“民诉法”第119条规定,依法起诉并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02849.19元。原告孙翠芳、李某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自然状况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的事实。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诉义务主体适格及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3、原告医疗费发票、病案、费用清单,证明原告损失为几何及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4、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证明内容同上及被告应对原告精神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5、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孙翠芳依然具有劳动能力。6、保险两份及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车辆投保情况。被告朱春晓辩称:车辆投保有保险,原告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我还垫付了一万元的医疗费,应返还给我。被告孙良虎辩称:车辆投保有保险,原告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异议,涉事车辆投保了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险,原告的部分诉请要求过高,医疗费应当以有正规发票的数据为准,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误工费标准应当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劳动能力,予以酌情减少。伙食补助及营养费应当参照法院适用标准。伤残赔偿金应当以原标准为准,因为原告变更已超过举证期限。原告实际年龄已超过60周岁,应减去相应的超出年数。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法院酌定。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交通费没有正式发票,请法庭予以酌定。对李某的护理天数和营养天数没有法律依据,交通费没有相应票据。依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5月19日13时56分,朱春晓驾驶车号牌为皖A×××××小型客车行驶至203省道39KM+700M处路段时,与孙翠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孙翠芳和李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认定:朱春晓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孙翠芳、李某无责任。孙翠芳于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7月20日在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2天,支付医疗费26203元、化验费10元。经委托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孙翠芳车祸致右桡骨远端骨折遗留功能受限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孙翠芳三期:休息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孙翠芳系农村户籍,一直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原告孙翠芳的损失为:医疗费26213元、误工费86.3元×120天=10356元、护理费116元×60天=6960元、营养费30元×60天=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30元×62天=1860元、伤残赔偿金11720元×14年×10%=16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酌定800元,以上合计73897元。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23日在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1375元、医药费62元。原告李某的损失为:医疗费1437元、护理费116元×4天=464元、营养费30元×4天=120元、住院伙食补助30元×4天=120元、交通费酌定100元,以上合计2241元。被告朱春晓垫付孙翠芳的医疗费100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皖A×××××小型面包车的登记车主是孙良虎,朱春晓系驾驶员,该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50万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投保险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限额内赔偿。肇事车辆皖A×××××小型面包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50万元,故原告孙翠芳的损失73897元、李某的损失2241元,均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孙翠芳诉请租床费用525元系非正式发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合理合法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孙翠芳73897元;赔付李某2241元;二、原告孙翠芳于收到上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时返还被告朱春晓10000元。三、驳回原告孙翠芳、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孙翠芳、李某负担10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