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张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张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194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46991。负责人杨宁,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蔚,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臻玟,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张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胡冰倩书 记 员 胡梦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