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人忠与吕美伟、马清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2497号原告:杨人忠,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吕美伟,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老坎市饭店,被告:马清美,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老坎市饭店,原告杨人忠与被告吕美伟、马清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美伟、马清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人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吕美伟、马清美共同归还杨人忠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吕美伟、马清美负担。事实与理由:吕美伟、马清美因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1月1日向杨人忠借款100000元,杨人忠现金支付给吕美伟后,吕美伟、马清美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为2分、利息每月初付2000元。借款后,吕美伟、马清美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9月,此后,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借款本息。杨人忠在2017年1月25日发短信给吕美伟,吕美伟答应会在春节前付清利息,但未实际履行。马清美系吕美伟之妻,在借条上也签了字,依据法律规定,马清美对此债务负清偿义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杨人忠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吕美伟、马清美拖延归还借款及不按约支付利息的行为,明显违约,有违诚实信用。为此,杨人忠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吕美伟、马清美未作答辩。杨人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吕美伟、马清美对杨人忠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杨人忠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日,吕美伟、马清美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杨人忠借款100000元,并向杨人忠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人忠手人民币现金支付给吕美伟壹拾万元整(¥100000.0元),月息2分,利息每月月头付贰仟元(¥2000.0元)。借款人:吕美伟、马清美。身份证:。2014.元.1日。”借条背面,吕美伟注明:“2015年9月份前利息已算清,结欠8000元。”吕美伟、马清美依约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9月份,剩余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吕美伟、马清美与杨人忠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效,有杨人忠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为证。吕美伟、马清美与杨人忠未就本案借款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杨人忠有权随时要求吕美伟、马清美还款。借款后,吕美伟、马清美仅依约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9月份,剩余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至今未还。现杨人忠要求吕美伟、马清美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8000元,理由正当,但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应为37133元(2000元×18个月+2000元÷30天×17天)。吕美伟、马清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吕美伟、马清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杨人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7133元,合计137133元。二、驳回杨人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30元,由吕美伟、马清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 小 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妍(代)卢晓青(代)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