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冯俊与被申请人周建平、刘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冯俊,周建平,刘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016号申请人:王冯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周建平,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刘亚敏,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人王冯俊与被申请人周建平、刘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冯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建平、刘亚敏位于闻喜县桐城镇银光社区太风东街乔鑫苑北三巷2号的房屋及院落,且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冯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建平、刘亚敏位于闻喜县桐城镇银光社区太风东街乔鑫苑北三巷2号的房屋及院落;二、冻结申请人王冯俊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闻喜支行国库券(金额7万元);查封申请人王冯俊所有的晋MZY5**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冯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全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