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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1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9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钟山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62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桂112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1民终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李某未自动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3执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黄忠友审判员 何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柳真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