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钟明春与欧阳赵辉、易晚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春,欧阳赵辉,易晚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877号原告:钟明春,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欧阳赵辉,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易晚秀,女,47岁,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系被告欧阳赵辉妻子。原告钟明春(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欧阳赵辉、易晚秀(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该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的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明春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98元,退回原告钟明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远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