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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棉麻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添易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棉麻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添易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棉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48458891。法定代表人:廖江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添易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2830457T。法定代表人:徐小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宏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5470811XJ。法定代表人:张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棉麻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添易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目前已将被执行人四川宏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厂房移送司法处置环节,暂不具备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