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华胜制冷机械加工厂与阜阳市颍泉区英皇国际金领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胜制冷机械加工厂,阜阳市颍泉区英皇国际金领俱乐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034号原告:安徽华胜制冷机械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工业园区顶大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016434-6。法定代表人:谢春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昊,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阜阳市颍泉区英皇国际金领俱乐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三星大厦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4600268117。经营者:韩静,该俱乐部经理。韩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静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浩,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华胜制冷机械加工厂与被告阜阳市颍泉区英皇国际金领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华胜制冷机械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英皇俱乐部依法支付工程款113384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6日至付清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通风防排烟工程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的通风防排烟工程,工程范围包括风机、风口、镀锌铁板等相关辅材及制作安装,约定合同价款为1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施工,并按照被告要求,增加了2至5层的通风换气系统,增加价款合计102384元;代为采购4台风机控制柜并安装计价8000元。2014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就双方工程价款发出对账单,除已付工程款84000元外,被告尚欠工程款146384元,对此予以确认并在对账单上签字。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仅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33000元,仍有113384元工程款没有支付。经查明:阜阳市颍泉区英皇国际金领俱乐部于2016年2月29日成立,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而本案原告安徽华胜制冷机械加工厂主张的承揽合同工程款发生在2013年6月3日,系与英皇国际金领俱乐部发生的业务,且原告未提供英皇国际金领俱乐部与阜阳市颍泉区英皇国际金领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阜阳市颍泉区英皇国际金领俱乐部不是涉案承揽合同的英皇国际金领俱乐部,故被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华胜制冷机械加工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退还预交人安徽华胜制冷机械加工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敬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婧文附:(2017)皖1204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