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占岗与侯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岗,侯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108号原告张占岗,男,生于1958年11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侯秋霞,女,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岗诉侯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占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齐鹏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