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孙晓林与吉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晓林,吉林省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林,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号。法定代表人:霍世会,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博,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省医院医学诊治中心医生,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宇,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晓林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晓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