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宿城区老龙翔汽车修理厂与刘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城区老龙翔汽车修理厂,刘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570号原告:宿城区老龙翔汽车修理厂,注册号321302600387899(1/1),住宿迁市宿城区开发区(南区)创业路*号。经营者刘连久。被告:刘剑,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宿城区老龙翔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刘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城区老龙翔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城区老龙翔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刘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城区老龙翔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臧玉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军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