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2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世宝诉李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宝又名王峰,李老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3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宝又名王峰,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双江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李老三,男,拉祜族,1989年10月30日生,住双江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世宝诉被执行人李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0925民初424号,依法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7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61元。双方达成和解分期每月偿还2000元从2017年4月起直至款项还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民初4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向梅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