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祥义与韩保青、商丘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义,韩保青,商丘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805号原告:刘祥义,男,回族,1952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干艳敏,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保青,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被告:商丘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中路267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路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义诉被告韩保青、商丘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祥义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祥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吕春元审判员 杨文飞审判员 赵世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