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呼林山申请执行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林山,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29号申请执行人呼林山。被执行人冯国。呼林山申请执行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呼林山于2017年1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冯国向申请执行人呼林山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冯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国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呼林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及执行申请费140元。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冯国向申请执行人呼林山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和利息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88.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及执行申请费1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古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