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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设诉张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设,张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704号原告:刘建设,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翠芳,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建设诉被告张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建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设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设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刘建设负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彤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