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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文松与被执行人张银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文松,张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汤文松,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1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张银兵,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8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汤文松与被执行人张银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银兵未按判决内容第二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汤文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后,被执行人张银兵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汤文松27000.00元,剩余8299.44元申请人汤文松自愿放弃,经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与双方当事人核实后,均认可本案已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5)凤执字第1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汤 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