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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693号被执行人李康,男,1985年11月生,汉���,住河北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张段固村。本院在执行李康刑事罚金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康逾期未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巧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