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彦喜与被执行人张小头、代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彦喜,张小头,代红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胡彦喜,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小头,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代红花,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彦喜与被执行张小头、代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6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小头、代红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头、代红花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鹏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