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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光、宫战龙与张洪鹏、马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宫战龙,张洪鹏,马秀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05号原告:王光,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宫战龙,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洪鹏,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马秀娥,女,住所地同被告张洪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宫战龙诉被告张洪鹏、马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宫战龙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宫战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宫战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光、宫战龙负担;诉讼保全费220元,因未采取保险措施,免收。代理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邹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