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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林庆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庆扬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977号罪犯林庆扬,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2日作出(2010)城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庆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责令共同追缴赔偿金人民币19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莆刑终字第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城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庆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与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责令被告人林庆扬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赔偿金45409.95元、并对总额连带赔偿金181639.79元负连带责任。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减刑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正鹤、游晓勇,福建省福清监狱指派民警易智明、薛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庆扬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庆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6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庆扬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3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庆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庆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庆扬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就该犯减刑幅度不当的建议,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庆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