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南、曲靖市麒麟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南,曲靖市麒麟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曲靖雄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南,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向东,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玄坛路18号(区建设局院内)。法定代表人:钱家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群松,麒麟区众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曲靖雄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寥廓南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邱光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刀溧,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江南因与被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麒麟区城投公司)、原审被告曲靖雄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雄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7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江南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锋审判员 王 瑞审判员 方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寸杨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