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稷山县融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薛二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融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薛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38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融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稷峰东街人行对面。被执行人:薛二喜,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佛峪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融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二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二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薛二喜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