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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刘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5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主要负责人:陈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高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职员,住高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15生,江西省人,住高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诉被告刘某某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住址发生变化,需要确认新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