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蒲建群、陈功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建群,陈功博,鲍敏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蒲建群,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功博,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成伟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桢,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薇,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鲍敏才,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成伟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住宁波市江东区。上诉人蒲建群为与被上诉人陈功博、原审被告鲍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审被告鲍敏才可能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陈功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退还给被上诉人陈功博;上诉人蒲建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退还给上诉人蒲建群。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鲁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