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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军与何梓铭、邹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何梓铭,邹小辉,郑家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320号原告:刘军,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何梓铭,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邹小辉,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郑家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何梓铭、邹小辉、郑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葛子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