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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屈波诉丛维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波,丛维凤,赵志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862号原告:屈波,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生,住延吉市建工街。委托代理人:张传义,吉林张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维凤,女,汉族,1969年5月24日生,住延吉市朝阳街。第三人:赵志滨,男,汉族,1979年2月8日生,住延吉市朝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波诉被告丛维凤、第三人赵志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1550元),由原告屈波负担。余款775元,退还给原告屈波。审判长  林大海审判员  陈 艳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焦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