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陆薇、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薇,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薇,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88号滨水花都A1幢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98331T(1-1)。法定代表人:张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燕,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高磊,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陆薇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陆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程亚娟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金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