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坤州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坤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335号罪犯陈坤州,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坤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坤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坤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坤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5次;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2016年度记功;2016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坤州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在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高达655元,故对其减刑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陈坤州暂不予减刑。将(2017)粤高监刑执字第177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