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419号原告马占山与被告马海霞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山,马海霞,马木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419号原告马占山,男,回族,村民。被告马海霞,男,回族,村民。被告马木尔(系被告马海霞父亲),男,回族,村民。原告马占山与被告马海霞、马木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占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山以“我与被告马海霞是夫妻,我再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占山负担。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朱申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