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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莫国华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633号罪犯莫国华,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云安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国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莫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莫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国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嘉奖5次,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莫国华在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较高,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生效刑事判决判处的财产刑,莫国华仅仅履行了500元,难以认定其具有悔改表现,故对其减刑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莫国华暂不予减刑。将(2017)粤高监刑执字第498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