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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国浩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440号罪犯陈国浩,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罗法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云中法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国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国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五次;2016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获得2016年度记功,已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