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玉添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玉添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605号罪犯黄玉添,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玉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玉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黄玉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玉添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玉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玉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