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山支行与株洲市博士屋贸易商行、株洲市芦淞区凌方商贸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山支行,株洲市博士屋贸易商行,株洲市芦淞区凌方商贸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山支行,住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陈雅娣,行长。被执行人株洲市博士屋贸易商行,株洲市芦淞区。经营者陈俊凌。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凌方商贸行,住株洲市芦淞区。经营者邓博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当事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朱鹤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