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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4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陶新兰与芜湖县惠民医院、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新兰,芜湖县惠民医院,李林,陶新兰,芜湖县惠民医院,李林,陶新兰,芜湖县惠民医院,李林,陶新兰,芜湖县惠民医院,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4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陶新兰,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县惠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组织机构代码75486608-9。法定代表人:周明,院长。被执行人:李林,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陶新兰与被执行人芜湖县惠民医院、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县惠民医院执行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曹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