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4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陶新兰与芜湖县惠民医院、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新兰,芜湖县惠民医院,李林,陶新兰,芜湖县惠民医院,李林,陶新兰,芜湖县惠民医院,李林,陶新兰,芜湖县惠民医院,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4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陶新兰,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县惠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组织机构代码75486608-9。法定代表人:周明,院长。被执行人:李林,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陶新兰与被执行人芜湖县惠民医院、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县惠民医院执行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曹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