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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永斌与蚌埠汇金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斌,蚌埠汇金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819号原告:徐永斌,男,1962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兰(系原告母亲),女,193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汇金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潘明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该公司员工。原告徐永斌与被告蚌埠汇金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5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收取529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王阿晶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雅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