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执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官庆亚与被执行���曾爱国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庆亚,曾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155号申请执行人官庆亚,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证件号码421023199008126017。被执行人曾爱国,地址岳阳市。官庆亚与曾爱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楼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爱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官庆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爱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官庆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爱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官庆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徐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