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易庆久与赵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庆久,赵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255号原告:易庆久,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赵可,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原告易庆久诉被告赵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3月20日,原告易庆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庆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易庆久负担。审判长 胡 敏审判员 熊家芳审判员 张青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杨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