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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易庆久与赵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庆久,赵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255号原告:易庆久,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赵可,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原告易庆久诉被告赵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3月20日,原告易庆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庆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易庆久负担。审判长 胡 敏审判员 熊家芳审判员 张青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杨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