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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4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林海平、蔡佳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海平,蔡佳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曾玉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4民终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平,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址:兴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炳华,广东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佳静,女,汉族,1996年5月30日出生,住址:兴宁市。法定代理人:蔡某,男,汉族,1957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兴宁市。系蔡佳静之父。法定代理人:袁某,女,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兴宁市。系蔡佳静之母。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扶贵村福馨邨A栋第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68430876H。负责人:徐悦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曾玉连,女,汉族,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兴宁市。系上诉人林海平之母。上诉人林海平因与被上诉人蔡佳静及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曾玉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7)粤148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海平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林海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海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08元,减半收取3554元,由上诉人林海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宝华审判员  陈国华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许舒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