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佘秋雪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04执1054号被拘留人佘秋雪,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王毛亮与被执行人钟海荣、佘秋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浙0104执105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佘秋雪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佘秋雪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