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汉田、黄家品等与韩国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田,黄家品,韩国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756号原告:李汉田,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苗(原告妻子)。原告:黄家品,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韩国胜,男,成年,住济源市。原告李汉田、黄家品与被告韩国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汉田、黄家品负担。审判员 尼双纳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