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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张培友、魏学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友,魏学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30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友,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魏学禹,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李倩华,女,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友与被执行人魏学禹、李倩华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未查到被申请人魏学禹、李倩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无标的可供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218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吴华举 更多数据: